近日,笔者所在的评估公司完成了一项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报告进行确认时却因这样一个问题而不予认可。
在被评估单位的固定资产中有一台进口机械设备,评估师针对特定的评估目的和进口设备的实际特点采用了重置成本法对该进口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采用的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的规定和现有教材的做法,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国外费用和国内费用两部分。其中国外费用包括离岸价格、海外运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内容;而国内费用包括国内运费、安装调试费等内容。因此在计算重置成本时应将以上各项费用加总得出。而评估师在对该进口设备实际调查了解后得知,该进口设备并非由被评估单位自行从国外进口,而是由被评估单位从生产该设备的厂家的国内代理商那里买进的。根据企业与代理商签定的合同,代理商负责将该设备进口并在被评估单位指定的厂房内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转后交付被评估单位使用;而被评估单位只须支付一笔费用(又称“一揽子合同价格”)即可使该设备正常运转起来,免去了从设备考察到安装调试众多环节的麻烦。这对于不经常进口国外设备的一般企业来说是一种节约大量人力物力的好方法,已为众多中小企业所认同并实际采用。而且随着我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和加入WTO后,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外设备生产厂家直接到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委托国内代理商销售其产品,为国内企业直接从国内购买进口设备提供了方便。因此,评估师直接向生产该进口设备的厂家的国内代理商询价,并以此价格(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一揽子合同价格)进行修正后作为该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进行了评估。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时,认为该进口设备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没有按国外费用和国内费用分别计算加总作为重置成本,并要求我们作出修改。
笔者认为,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根据被评资产的实际特点和市场交易形式的变化不断改进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和取价方法,力求使评估结果更加接近实际情况,而不应局限于形式,只会死搬硬套,照抄固定的模式,做表面文章给别人看。